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鲁牧饲药字〔2024〕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有关检测机构:
为加强我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保障水平,我局制定了《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6月21日
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
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
一、总体安排
(一)检测形式。分动物尿液监督抽检(例行监督抽检和飞行抽检)和动物毛发风险监测两种方式。例行监督抽检抽样由有关市、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承担检测单位协助做好现场监督抽样指导工作;飞行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由省畜牧兽医局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共同负责,有关市做好配合。
(二)检测批次。全省计划抽样监测2182批,其中:动物毛发100批,动物尿液2082批。
(三)承检单位。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 、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具体任务数量分配见附件1)。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全部抽检结果汇总工作。
二、 例行监测和风险监测
(一)监测范围: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13个市。
各市监测重点:济南市的济阳区、长清区和商河县;淄博市的临淄区和高青县;枣庄的峄城区和高新区;东营市的河口区和利津县;潍坊市的青州市、高密市和临朐县、济宁的嘉祥市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和宁阳县;日照市的莒县、五莲县;临沂市的莒南县、蒙阴县和郯城县;德州市的陵城区、禹城市和临邑县;聊城市的冠县、莘县;滨州市的阳信县、无棣县和惠民县;菏泽市的曹县和郓城县。在省局确定的重点监督县(区)之外,各市可另外自选1个县(区)完成2024年抽检任务,但不得超过全2年任务的20%。
(二)监测对象:育肥期肉牛、肉羊养殖场(户),重点是中小养殖场(户)和短期育肥贩运的牛羊养殖场(户),原则上每个市选择2-3个县(区),每个县(市、区)选择2-3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选择5-10家养殖场(户),每个养殖场(户)抽取动物尿液3-5批,尽量每个圈舍都能覆盖到。具体抽样名单由各市按照计划确定,然后分批交由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抽样主体是所在地的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承检第三方机构为协助抽样单位。
(三)监测数量:2182批(具体分配数量见附件1)
1.动物尿液:肉牛、肉羊尿液2082批。
2.动物毛发:肉牛、肉羊毛发100批。
(四)监测项目
1.动物尿液: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
2.动物毛发: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五)抽样要求
具体见附件2
(六)检测方法
1.动物尿液:
(1)定性筛选:选用试纸卡筛选。
(2)确证法: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2.动物毛发:动物毛发中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苯乙醇胺A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600号公告)
(七) 结果判定
以确认检测方法的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1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八)结果报送和异议处理
1.检验不合格结果的应急处理
对现场试剂卡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即刻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筛查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冷藏(4℃以下)或冷冻(-18℃以下)保存,由承检机构72 小时内完成确证检测,务于 12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复印件报送相关市、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并对结果保密。相关市自收到动物尿液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的 24 小时内经分析研判后需要通报公安部门的应立即通报,并及时把不合格检验报告通知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应在接到市级畜牧或公安部门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抽样现场,将检验报告(结果)送达被抽检养殖场(户),并立即固定证据、禁止同群动物移动,如养殖场(户)对检验结果未有异议的应启动案件查处程序,市级畜牧部门协调组织进行后续查处工作。养殖场(户)收到检验报告通知之日起5日内,对结果有异议的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过期不受理,复检机构由省局指定。
省局自收到动物毛发不合格检验报告后 48 小时内通知被抽查市(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由省局执法人员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协助抽样人员到达抽样现场,抽取动物尿液,若检测结果呈阳性按上述方式进行处置。
未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对外引用和公布抽检结果。
2.抽检合格结果的发送
各承检机构在完成检测后的两周内,将尿液检验合格报告书1份邮寄到负责抽样的市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3.汇总和总结报告。
各承检机构在全部完成检测后2周内将结果汇总表(附件3)和检测总结报告寄送到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电子版发送到sxmsyjsyc@shandong.cn和liuhuayang68@163.com。由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各承检机构上报数据的汇总及分析, 12月31日前将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局饲料兽药处(总结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监督抽检工作总体概况;监督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抽样地点、抽检养殖场的规模、样品数量、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等;监督抽检结果分析、抽样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或建议)。
(九)时间安排
2024年监督抽检由各市掌握抽样时间,分批直接下达给承检机构,但必须在2024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飞行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由省局具体安排,分批直接下达给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的同时函告被飞行抽检及风险检测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省局饲料兽药处将视情况参加。
三、飞行抽检
针对两年内农业农村部、省局组织的风险监测、监督检测、专项整治、案件查处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问题;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涉及问题较多;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及外调家畜检出“瘦肉精”等涉及的市所属县(市、区)列为飞行抽检县(市、区),计划安排育肥牛羊尿液600批,毛发100批,飞行抽检及风险及预警监测由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承担,具体视情况及时部署。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严格遵守国家、农业农村部对监测工作、相关检测规范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严肃认真执行、配合抽检,确保抽检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抽检单位及承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的抽样、检测方法和要求,统一判定原则。做到抽真样,检真样,不允许抽样单位及协助抽样机构弄虚作假,如发现违背,省局将立即取消其承检机构资格,并对抽样单位进行通报。
(三)省局年底将对各市完成、配合完成抽检和后续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不力、配合欠佳的市进行约谈。
联系方式: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 杨 旻0531-51788877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 刘华阳0531-51788750
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 王 琰15605412537
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 孙 瑶 18660671780
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宋 坤15564570483
附件:1.养殖环节“瘦肉精”例行检测任务明细表
2.养殖环节“瘦肉精”抽样要求
3.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抽样单
4.“瘦肉精”监测结果汇总表